2020-08-08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規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3號
《北京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規定》已經2020年7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吉寧
2020年7月29日
北京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規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一般處置要求
第三章 資源化利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垃圾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循環經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的傾倒、堆放、貯存、運輸、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建築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強製拆除違法建設以及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包括但不限於開槽渣土、級配砂石)、棄料以及其他固體廢物。
第三條 本市建築垃圾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產生者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構建統籌規劃、屬地負責,政府主導、社會主責,分類處置、全程監管的管理體係。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確定全市建築垃圾管理目標,製定各區建築垃圾總量控製指標。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統籌規劃、督促指導和檢查考核,對建築垃圾傾倒、堆放、貯存、運輸、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市經濟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水務、園林綠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建築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組織落實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建築垃圾管理目標和總量控製指標。區城市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建築垃圾日常管理,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建築垃圾產生者負有建築垃圾處置義務;委托他人處置建築垃圾的,應當承擔處置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不得將建築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合,不得未經許可從事建築垃圾運輸、消納等活動。
第七條 本市建立建築垃圾跨區異地處置調劑補償機製。
區人民政府每年年初根據本行政區域建築垃圾管理目標和總量控製目標,確定本行政區域建築垃圾年度產生總量和處置總量;建築垃圾產生總量超過本行政區域處置能力,確需跨區處置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協調有處置能力的區進行異地處置,並由建築垃圾轉出地的區政府承擔建築垃圾處置相關費用。
異地處置補償辦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製定。
第八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立本市建築垃圾管理與服務平台,接收、記錄建築垃圾處置的相關信息,向社會開放,供社會查詢,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依托衛星遙感、電子運單、在線監控等科技手段,加強對建築垃圾傾倒、堆放、貯存、運輸、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的監測,提升建築垃圾治理的智能化、現代化水平。
第二章 一般處置要求
第十條 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規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單獨堆放,並承擔處置費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規定確定。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對居民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築垃圾製定治理方案,明確建築垃圾投放規範、時間和地點、監督投訴方式等事項,按照隨產隨清的原則及時清運建築垃圾;確因客觀條件不能對建築垃圾隨產隨清的,應當按照方便貯存和保潔的原則,設置建築垃圾臨時貯存點,采取措施防止揚塵汙染,並做到每5日內至少清運一次。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發現居民未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堆放建築垃圾的,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委托勘察設計單位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要求勘察設計單位測算並預估建設工程產生建築垃圾的種類和數量,並納入建設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設計文件。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設計文件,製定相應的建築垃圾治理方案,明確建築垃圾的產生量、處置方式和清運工期,並在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確。
建設單位編製建設工程概算、預算,應當在工程造價中單獨列支建築垃圾的貯存、運輸、消納、利用等處置費用。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根據建築垃圾的利用價值對建築垃圾進行分揀,並按照下列要求分類處置:
(一)對棄土,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采取工程回填、礦坑修複、堆山造景、低窪填平等資源化利用方式進行處置;
(二)對棄料及其他固體廢物,有再利用價值的,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資源化利用;不具有再利用價值的,送至建築垃圾消納場所處置。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製定本市建築垃圾分類處置的管理規範和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委托他人處置建築垃圾的,應當按照下列流程辦理相關手續:
(一)按照就近原則選擇建築垃圾消納場所,與其簽訂消納處置協議;
(二)選擇有資質的建築垃圾運輸服務單位,簽訂運輸服務合同,要求運輸服務單位將建築垃圾交給與建設單位或者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簽訂消納處置協議的消納場所;涉及在施工現場作業的,要求運輸服務單位服從施工單位的現場管理;
(三)持建築垃圾治理方案、消納處置協議和運輸服務合同向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部門備案建築垃圾消納情況。
使用政府財政性資金以及國有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規模依法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選擇建築垃圾運輸服務單位。
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備案人提供的建築垃圾治理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選擇的運輸服務單位的資質和能力以及建築垃圾消納場所的資質和能力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設置建築垃圾消納場所,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場地、機械設備、排水、消防和環境衛生等規定和標準,建立安全管理製度,並取得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部門核發的建築垃圾消納場所設置許可。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本市已經取得建築垃圾消納場所設置許可的建築垃圾消納場所名錄。
第十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製的本市生活垃圾處理規劃應當包含建築垃圾消納場所設置規劃的內容,統籌安排固定式建築垃圾資源化處置設施和建築垃圾簡易填埋場所(以下統稱建築垃圾消納場所)的布局和用地,並與本市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相銜接。
區人民政府編製的本區生活垃圾處理規劃應當包含建築垃圾消納場所設置規劃的內容,統籌安排建築垃圾消納場所的布局和用地,並與所在地的控製性詳細規劃相銜接。
第十六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就建築垃圾產生量超出既有消納場所消納能力的特殊情況,製定全市臨時性建築垃圾資源化處置設施設置點或者臨時貯存點(以下統稱建築垃圾臨時處置點)設置方案。設置方案應當包括臨時處置點的使用期限。
區城市管理部門根據設置方案,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和規範,設置建築垃圾臨時處置點,臨時消納、貯存建築垃圾以及建築垃圾資源化處置產生的再生粗細骨料。
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對建築垃圾臨時處置點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所和臨時處置點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消納處置協議的約定接收符合分類標準的建築垃圾;
(二)對非作業區域采取覆蓋、綠化,對作業區域采取密閉或者實施灑水降塵工藝等揚塵汙染防治措施,禁止土層裸露;
(三)在作業出入口設置雙向稱重係統,保持其正常運轉,如實記錄進出場的建築垃圾運輸車輛載重狀況,並按照規定實時傳輸至本市建築垃圾管理和服務平台;
(四)在作業場所安裝運輸車輛識別和揚塵汙染實時監控裝置,保持其正常運轉,並按照規定接入本市建築垃圾管理和服務平台;
(五)將建築垃圾接收量、處置量及再生產品生產供應等數據實時傳輸至本市建築垃圾管理和服務平台。
建築垃圾消納場所或者臨時處置點的經營單位接收建築垃圾發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有權要求建築垃圾運輸服務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權拒絕接收,並應當立即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在本市從事建築垃圾運輸服務的單位,應當取得區城市管理部門核發的生活垃圾運輸經營許可,使用的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安裝具備定位和稱重功能的車載監控終端,並取得區城市管理部門核發的建築垃圾準運許可。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本市已經取得生活垃圾運輸經營許可的建築垃圾運輸服務單位名錄和取得建築垃圾準運許可的運輸車輛號牌。
第十九條 建築垃圾運輸服務單位運輸建築垃圾不得超限超載,並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運輸車輛遺撒、泄漏建築垃圾,將建築垃圾運輸至消納處置協議確定的建築垃圾消納場所,不得將建築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裝混運。
本市實行建築垃圾運輸電子運單製度。建築垃圾運輸服務單位運輸建築垃圾,實行一輛車對應一份電子運單,如實記錄建築垃圾的種類、數量和流向等情況。電子運單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製定並向社會公布。
建築垃圾運輸服務單位發現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交運的建築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合的,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建築垃圾運輸服務單位有權拒絕運輸,並應當立即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
建築垃圾運輸服務單位、消納場所發現實際接收的建築垃圾與電子運單記錄不一致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編製施工現場的建築垃圾處理方案,明確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進出施工現場的管理製度、具體負責人、檢查人員和檢查登記方法、投訴舉報途徑、突發事件處理程序等,並報區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管理部門的規定對建築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處置,並根據建築垃圾運輸服務合同的約定,通知建築垃圾運輸服務單位及時清運施工產生的建築垃圾;對需要在施工現場貯存的建築垃圾,應當按照規定采取密閉式垃圾站或者防塵網遮蓋等揚塵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公示施工現場建築垃圾處理方案概要和建設單位的建築垃圾消納情況備案信息。施工現場建築垃圾處理方案概要的具體內容,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製定,並向社會公布。
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園林綠化、水務等相關工程建設主管部門進行施工質量安全現場檢查的,應當查驗建設單位的建築垃圾消納情況備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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